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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司法机制 树立司法权威 解决上访难题

发布日期:2014-01-26 字号:[ ]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复杂纷争不断增多,依访维权现象逐年上升,甚至出现了群体上访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因此,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树立法治思维,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律严肃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 、群体信访现状

以某沿海县级市为例: 2013 年1至6月份,发生5人以上集体访135批2238人次,同比上升13.8%和12.6%。反映问题集中在企业拖欠社保费、土地征迁征用、房产手续办理等方面,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与信访人员交流发现,宁愿上访而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心理,源于对我国现行司法效率的失望以及对上访维权效果的认同。

二、原因分析

近年来信访事件的不断发生,其成因复杂,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一)数千年来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以及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事务管理中以言代法形成的惯性思维是部分上访人员信访不信法的主要思想根源。

(二)依法维权成本高昂。对一些涉法案件,当事人难以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再加上诉讼周期太长,使有些当事人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认为信访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形成了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的思想。

(三)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部分执法者法律素质不高。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时常将自已凌架于法律之上。二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是执法者,高人一等,破坏了执法者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2、审委会设立的初衷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把关。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经审委会研究。因此形成了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却由于怕担责任而向审委会汇报,未参加庭审不了解案情的审委会成员却通过听取汇报决定案件的走向,最终形成出现错案无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四)信访模式设计缺陷。信访工作模式大多是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的压力,相当一部分合理的信访诉求虽然得到了解决,但却不是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而是通过信访工作人员与领导的协调和疏导得到解决,这必然消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五)功利的考核机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设置了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如何使上访人不越级上访、不重复上访成了许多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一方面少数干部采用明显违法的手段,取得表面政绩得到提拔;另一方面多数干部因为害怕引起上访闹事,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

三、建议

(一) 树立司法权威。一是完善审判体制,确保法院司法活动不受非法妨碍和干预。打破目前法院内部的层级行政管理体制,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用行政权压制司法权。

二规范对司法权的监督,形成客观公正评价标准。从监督主体、监督的程序、监督的形式到问题的处理和答复以及监督的评价标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法律层面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和监督司法的透明化,避免社会各个层面用监督权和对司法的不当干涉。同时,法定的监督主体必须坚持集体监督原则,杜绝个人以监督司法的名义破坏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三是改革法官选拨机制,提高法官素质。法官要履行好职责,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应是系统地接受过法律高等教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从事一定年限的法律辅助工作的品行较好的人员。当前,可借鉴美国法官任职程序,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使法官职业专门化。法官德高望重,知识渊博,做出的裁判令人信服,才能树立起司法应有的权威,最终实现法律的权威。

四是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实践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在案件受理后,从法院审判过程到案件的最终执行都必须做到公开化和透明化。同时,司法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做到有错必纠,确定错案的责任人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平公正,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权威。

(二)完善信访管理体制。信访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信访制度本身暴露出的问题使其不堪重负。因此,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使其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建议:

首先,立法解决信访机构的职能定位。目前,关于信访仅有的《信访条例》位阶较低,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面临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信访部门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对违法上访的约束性操作性不强,对信访问题缺乏合理的评议机制,甚至存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形式上存在不合法现象等,导致公民信访的法律合法性与现实中缺乏操作性的尴尬错位。因此,建议立法完善信访机构的职能定位,从法律层面解决其目前所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的尴尬。

其次,强化信访程序规范,完善信访终结机制。法律的制定非短期可以完成,在没有立法之前,建议依据现行《信访条例》强化程序规范,完善信访终结机制,从体制上杜绝无礼缠访。规范信访程序一是要做到信访程序公开,尤其是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件,应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聘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律师在内的各种人士进行评议。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明确信访受理的程序规则,切实保障信访人程序主张权和知情权,从而实现程序公开。二是实现程序的公正和正义,做到解决问题的过程要公正,回避、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的所有过程均公开透明。最终达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加以实现的目标。

完善信访终结机制,适度限制越级多次信访。《信访条例》34 条给了信访人必要的救济渠道,俗称三审终审。这一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重复信访和缠访。达到这一目的前提是信访部们严格依法办事,维护信访人权益。但在现行体制下很难做到要信访部门保证不受干扰依法办事。因此,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其合法权利就成了需要立法解决的关键问题。

最后,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将考评内容从单纯的数量考评向数量质量兼顾转型。国家设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应把信访人数次数多少作为考评官员政绩的标准,而应对信访问题进行有效的评议及掌握,废除只要有上访就不问青红皂白一票否决的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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